交通整治通告(精选6篇)
为规范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,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、畅通、有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从20xx年8月1日起,以下区域和道路全天时限制非市区号牌摩托车、电动摩托车通行和停放(特种摩托车除外):
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、宝庆东路、建设南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;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、佘湖桥、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;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、敏州西路、宝庆西路、雪峰路、白公城路、西湖桥、资江北路、资兴路、汽车北站、魏源路、蔡锷大道至蔡锷广场为西界;从魏源路与蔡锷大道交叉路口经魏源路、资江一桥、昭陵西路、红星路、双清路、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北界;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所有道路、里巷为限制通行路段。
二、禁止利用各类非营运客车、摩托车、电动车、助力车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出租营运活动。
三、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、无牌无证、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,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,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、助力车上道路行驶。
四、处罚依据:根据《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,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等有关规定,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;对无牌无证、假牌假证的车辆一律扣留;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,一律行政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摩托车、电动摩托车从严查处
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
为切实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,改善道路交通环境,确保道路交通安全、畅通、有序,县委、县政府政府决定从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10日,在全县开展为期6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。现将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目标
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和交通行为,整治交通堵点、乱点,促进全县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、通行能力明显提高、拥堵现象明显缓解、交通环境明显改善。
二、整治重点区域
城区永清路、县医院门口、充国路蓝星酒店门口、充国路车站门口、中兴街、中山路、永盛路、轩辕广场环形道、西关十字、东关十字;庄天二级公路红堡镇、黄门镇段,清社、清陇、桐温公路及其它县乡道路。
三、整治主要内容
1.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;2.不按导向车道行驶;3.不按规定车道行驶;4.车辆违反交通信号(乱鸣喇叭、随意掉头、斑马线上不让人);5.不按规定使用车灯;6.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人;7.涉牌涉证违法行为;8.酒后驾驶机动车;9.驾车追逐竞驶、飙车等;10.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;11.占用道路摆摊设点、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;12.未取得营运资格车辆参与运营;13.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、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;14.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、摩托车上路行驶,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载人;15.渣土车、大货车和黄标车未按区域限行措施通行;16.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四、停车规定
(一)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、道路停车泊位内等规定的地点停放。
(二)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:1.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;2.人行道、人行横道;3.施工工地路段;4.设有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的路段;5.交叉路口、急弯路、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、桥梁、陡坡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;6.公共汽车站、加油站、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。
(三)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,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,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,不得妨碍车辆通行。
(四)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。在允许停车的道路边停车时,驾驶人不得离车。
(五)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。
(六)未设停放地点的,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。
五、处罚措施
公安交警、运管、城管等部门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,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。凡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,一律贴单拍照固定证据,处100元罚款;凡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,一律处罚款200元记3分。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违规及非法营运行的依法实施处罚,并计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。对抗拒执法,有意制造事端,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清水县人民政府
20xx年11月10日
为切实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,改善道路交通环境,确保道路交通安全、畅通、有序,县委、县政府政府决定从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10日,在全县开展为期6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。现将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目标
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和交通行为,整治交通堵点、乱点,促进全县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、通行能力明显提高、拥堵现象明显缓解、交通环境明显改善。
二、整治重点区域
城区永清路、县医院门口、充国路蓝星酒店门口、充国路车站门口、中兴街、中山路、永盛路、轩辕广场环形道、西关十字、东关十字;庄天二级公路红堡镇、黄门镇段,清社、清陇、桐温公路及其它县乡道路。
三、整治主要内容
1.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;2.不按导向车道行驶;3.不按规定车道行驶;4.车辆违反交通信号(乱鸣喇叭、随意掉头、斑马线上不让人);5.不按规定使用车灯;6.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人;7.涉牌涉证违法行为;8.酒后驾驶机动车;9.驾车追逐竞驶、飙车等;10.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;11.占用道路摆摊设点、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;12.未取得营运资格车辆参与运营;13.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、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;14.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、摩托车上路行驶,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载人;15.渣土车、大货车和黄标车未按区域限行措施通行;16.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四、停车规定
(一)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、道路停车泊位内等规定的地点停放。
(二)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:1.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;2.人行道、人行横道;3.施工工地路段;4.设有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的路段;5.交叉路口、急弯路、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、桥梁、陡坡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;6.公共汽车站、加油站、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。
(三)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,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,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,不得妨碍车辆通行。
(四)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。在允许停车的道路边停车时,驾驶人不得离车。
(五)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。
(六)未设停放地点的',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。
五、处罚措施
公安交警、运管、城管等部门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,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。凡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,一律贴单拍照固定证据,处100元罚款;凡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,一律处罚款200元记3分。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违规及非法营运行的依法实施处罚,并计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。对抗拒执法,有意制造事端,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清水县人民政府
20xx年xx月xx日
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
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,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的现状,保障居民出行安全,积极营造有序、畅通、文明、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,经研究,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,整合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力量,在城区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时间:从公告发布日起至今年年底。
二、整治区域: 1.城区主干道:东风路、人民路、大庆路、洪泽湖大道(东九道)、太湖路(东十一道)、千岛湖路(东十道);
2.重点区域:县医院、中医院、华润苏果超市、大润发超市、农商行、洪泽湖影剧院等周边道路。
三、整治重点: 1.对违法经营、非法载客车辆依法予以取缔;整治电动三(四)轮车违反禁行规定上路行驶、非法营运、违法载客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;非法生产、改装、拼装和销售电动三(四)轮车等违法行为。
2.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闯红灯,行人闯红灯、不走人行横道线。
3.二、三轮摩托车无牌无证、未年检上路行驶。
4.机动车遮挡号牌、不按规定悬挂号牌、假牌套牌,逆向行驶,随意停车、掉头。
5.行人、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。
6.混凝土作业车、渣土车、变型拖拉机不按规定时间驶入城区道路。
7.电动三(四)轮车在城区淮宝路、淮宝西路(东七道)以南、浔河路以北、渤海路(东七街)以西、总渠路以东区域内通行。
8.不按规定停放车辆,乱停乱放。
9.占道经营,违规从事商业促销活动等。
五、法律责任: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公安、交通、城管等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、法规,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者,县公安局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
20xx年5月14日
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,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的.现状,保障居民出行安全,积极营造有序、畅通、文明、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,经研究,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,整合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力量,在城区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时间:从公告发布日起至今年年底。
二、整治区域:1.城区主干道:东风路、人民路、大庆路、洪泽湖大道(东九道)、太湖路(东十一道)、千岛湖路(东十道);
2.重点区域:县医院、中医院、华润苏果超市、大润发超市、农商行、洪泽湖影剧院等周边道路。
三、整治重点:1.对违法经营、非法载客车辆依法予以取缔;整治电动三(四)轮车违反禁行规定上路行驶、非法营运、违法载客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;非法生产、改装、拼装和销售电动三(四)轮车等违法行为。
2.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闯红灯,行人闯红灯、不走人行横道线。
3.二、三轮摩托车无牌无证、未年检上路行驶。
4.机动车遮挡号牌、不按规定悬挂号牌、假牌套牌,逆向行驶,随意停车、掉头。
5.行人、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。
6.混凝土作业车、渣土车、变型拖拉机不按规定时间驶入城区道路。
7.电动三(四)轮车在城区淮宝路、淮宝西路(东七道)以南、浔河路以北、渤海路(东七街)以西、总渠路以东区域内通行。
8.不按规定停放车辆,乱停乱放。
9.占道经营,违规从事商业促销活动等。
五、法律责任: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公安、交通、城管等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、法规,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者,县公安局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洪泽县人民政府
20xx年xx月xx日
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依法综合整治城市交通秩序会议精神,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,营造安全、畅通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,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、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、xx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从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月19日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活动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目标:以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和交通乱点堵点为重点,严格交通管理措施,曝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,进一步净化道路通行秩序,提升群众出行的安全感和满意度。
二、整治范围:两区主城区道路,五县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。
三、主要内容:
1.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;
2、不按导向车道行驶;
3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;
4、车辆违反交通信号(乱鸣喇叭、随意掉头、斑马线上不让人);
5.不按规定使用车灯;
6.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人;
7.涉牌涉证;
8.酒后驾驶机动车;
9.驾车追逐竞驶、飙车等;
10.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;
11.占用道路摆摊设点、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;
12.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,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广告牌匾。
13.未取得营运资格车辆参与运营;
14.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、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。
四、停车规定
(一)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、道路停车泊位内等规定的地点停放。
(二)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:
1.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;
2.人行道、人行横道;
3.在施工地段;
4.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;
5.交叉路口、铁路道口、急弯路、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、桥梁、陡坡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;
6.在公共汽车站、急救站、加油站、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(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)。
(三)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道路停车泊位内,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,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,不得妨碍通行。
(四)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。在路边停车,驾驶人不得离车。
(五)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。
(六)未设停放地点的,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。
五、处罚依据:秦州区民主路、建设路、大众路、青年南北路、合作路、藉河北路等5条道路为我市秦州主城区严管街,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、随意掉头、逆向行驶等;校园门前两侧道路及人行道上严禁车辆停放;其它各县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严管街。公安交警、综合执法、交通运管等部门将加大执法管理力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,凡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,一律贴单拍照固定证据,处100元罚款;凡因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,一律罚款200元记3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》,对营运性驾驶员违规行为及非法营运行为依法实施处罚,并计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。
对不服从管理,有意制造事端,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严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
xx市xx局队
xx市xx局
xx市xx局
20xx年12月10日